2.
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陳稱:440地號位於民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柑腳47號建物東南偏南方約530公尺 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449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方約170公尺處,土 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45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65公尺處,土地上有 一墓地,雞舍及雜木林,上開坐落物不在拍賣範圍內,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不得異議。本件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