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34682

新北市雙溪區柑腳段柑腳小段4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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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2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2
保證金:
12.4
總坪數:
328.6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328.6 坪
總現值:
36.9 萬
拍後增值:
-25.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張城嘉
張城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5)
1.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43地號,面積 3,214 m2,持分 23/560,1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47-1地號,面積 1,411 m2,持分 23/560,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52地號,面積 1,678 m2,持分 23/560,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512地號,面積 14,408 m2,持分 23/560,3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5.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514地號,面積 5,737 m2,持分 23/560,1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21)
2.
據114年10月13日及前次之執行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平雙隧道南側 主機房為基準,43地號土地位於西方約70米,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雙溪區赤皮崙8 之1號之廢棄鐵皮屋,另依航照圖疑似另有一棟建築物,惟因無路可達無法確 定,其餘皆為雜樹林。47-1地號位於同上座標西北方530米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52地號位於同上座標西南方160米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512地號土地位於同上座標西北方約530米處,514地號土地位於同上座標西 北方約530米處,二筆均為雜樹林或雜草,均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 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 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 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另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 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 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 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 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民法第460條之
9.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10.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11.
本件
12.
47-
13.
51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 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
15.
47-
16.
514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 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1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 分割為單獨所有。
1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 分割為單獨所有。
19.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 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20.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
21.
47-
22.
5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 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51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
土地增值 (5)
1.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43地號
3,214 m2 × (23/560) × 340 元 - 10 萬元
= -5.5萬元
2.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47-1地號
1,411 m2 × (23/560) × 340 元 - 3 萬元
= -1萬元
3.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52地號
1,678 m2 × (23/560) × 340 元 - 5 萬元
= -2.7萬元
4.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512地號
14,408 m2 × (23/560) × 340 元 - 30 萬元
= -9.9萬元
5.
新北市 雙溪區 柑腳段柑腳小段 514地號
5,737 m2 × (23/560) × 340 元 - 14 萬元
= -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2/4
3拍 不點交
210.8 坪 / 27.9 萬
2026/2/4
3拍 不點交
275.9 坪 / 36.9 萬
2026/2/3
3拍 不點交
1,437.4 坪 / 198.5 萬
2026/2/3
3拍 不點交
19.5 坪 / 48.7 萬
2026/1/21
3拍 不點交
564.7 坪 / 57.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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