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2月1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地號土地部分為平溪區 大厝24號建物所占用,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該 土地上有1筆地上建物(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21建號),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 件執行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 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 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 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