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11.
271-17地號土地:均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竿蓁坑20號』建物 (以下簡稱20號建物)西北方約15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 語。 甲標僅拍賣土地(11筆)應有部分。上揭20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另依據不 動產登記謄本記載,266地號土地上有355建號(門牌號碼東勢路31號,土造1 層,非本件拍賣標的)占用,惟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結果,現場以目視看不出2 6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或任何建物殘存跡象;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 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20號建物、355建號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 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 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除266地號為產業道路之一部、2 71-13地號鄰產業道路外,其餘土地均無路可達,現況均為雜木林。地區未來潛 力稍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稍差。大眾運輸條件稍差。」等語。又本件拍賣土 地,部分面積作為產業道路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 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權責認定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本件拍 定後,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議,均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