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5清1624

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11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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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9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5.7
保證金:
21.2
總坪數:
196.9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96.9 坪
總現值:
39 萬
拍後增值:
-66.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 113地號,面積 3,341 m2,持分 1/9,60.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 126地號,面積 82 m2,持分 1/9,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 126-1地號,面積 2,435 m2,持分 1/9,44.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4)
2.
民國115年4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平 溪區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下同)113地號目前現由新北市平溪區望古坑17之5號 房屋占用,及房屋周遭水泥空地與雜草地,部分為種植短期農作物,部分為雜 木林。126地號位於新北市平溪區望古坑17號之12建物北方約15公尺處(鐵道 旁)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126-1地號為新北市平溪區望古坑17 號之
3.
17號之12房屋占用及房屋周遭之水泥空地與雜草地,部分土地為種植 短期農作物,部分為雜木林」等語。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且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 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 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建物、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 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 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關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 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公告),請自行參照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並自行 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建築物,於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即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土地承租人)之情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院於拍定(應買、承 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買,倘經建物所有人主張以 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 (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建物所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 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 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第 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 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不得異議。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14.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15.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 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 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 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8.
本件拍賣之土地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 113地號
3,341 m2 × (1/9) × 599 元 - 60.6 萬元
= -38.4萬元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 126地號
82 m2 × (1/9) × 600 元 - 0.8 萬元
= -0.3萬元
3.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 126-1地號
2,435 m2 × (1/9) × 600 元 - 44.3 萬元
= -28.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8
1拍 不點交
142.7 坪 / 3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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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991.9 坪 / 164 萬
2026/8/26
1拍 點交
213.9 坪 / 36 萬
2026/9/1
特拍 不點交
311.6 坪 / 31.4 萬
2026/9/1
特拍 不點交
306.6 坪 / 28.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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