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8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指界陳稱:「系爭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 溪區石灼坑12號建物西北方約41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系爭土 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另114年10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 「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較差;大眾運輸條件:區域內以自駕車為主;臨街面正 面?度:無臨街面」等語。無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即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係發函予拍 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
8.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 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 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系封土地上倘有建築物,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即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 地承租人)之情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院於拍定(應買、承受) 後,依法始得通知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買,倘經建物所有人主張以同一 條件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 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建物所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 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 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10.
本件拍賣土地1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第三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 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不得異議。
11.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