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竿蓁坑20號』建物(以下簡稱20號建物)為 準,147-
7.
194-12地號土地,分別 位於20號建物西北方約700公尺、970公尺、970公尺、970公尺、970公尺、西南 方約1100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均無路可達。」等語。 乙標僅拍賣土地(7筆)應有部分。上揭20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20號建物及其他定 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 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乙標)土地均無路可達,現況 均為雜木林。地區未來潛力稍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稍差。大眾運輸條件稍 差。」等語。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