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7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
8.
126-7地號土地為五和街柏油道路。 其餘土地為雜木林,另504-1地號土地上有高壓電塔坐落,但均無路可達。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 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 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 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 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 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 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 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標的內有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 投標無效。
10.
本標的內有現行道路,其日後處分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證並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