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8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對應空照圖顯示有雜林、農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應買資格:一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 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 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二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 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