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兩筆土地相連,均部分道路、雜木 林,小部分檳榔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 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 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整體呈長條形,地勢少部分平坦、大部分 斜坡,現況皆為雜木、種植零星檳榔樹及道路使用,臨約3米寬產業道路。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