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新北市樹林區西園段(下同)766地號之土地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樹林區西圳街二段77巷11號之房屋(下稱同房屋)基地及屋前之空地;325地號之土地位於同房屋西北方約420公尺處之河床;328地號之土地位於同房屋西北方約460公尺處之河床;366地號之土地位於同房屋西北方約720公尺處之河床;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
本件土地依鑑價報告書所載,325地號之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樹林區西圳街二段12號建物(下稱同建物)西北方約125公尺處之河川地;328地號之土地位於同建物西北方約210公尺處之河川地;366地號之土地位於同建物西北方600公尺處之河川地;766地號以新北市樹林區西圳街二段77巷(下稱同巷)為進出巷道,目前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同巷
3.
17號建物使用其土地,部分土地為空地,本件拍賣標的為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且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325地號、328地號及366地號之土地為非都市土地河川區水利用地;76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其中使用地位屬河川區者,許可使用細目之使用應經河川管理機關同意,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至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766地號之土地上有已登載同段262建號建物,依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函文所載,該建物非以使用執照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