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空地、鐵皮建物、多個貨櫃,做倉庫使用,空地上擺有眾多建材,另有一平房。據債務人在場稱:鐵皮建物有稅籍,平房之前有養豬,後因離牧政策目前已未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拍賣之土地上有建物,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建物及地上物座落部分均不點交,其餘土地得依現況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7.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449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