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7地號土地係18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建物目前由債務人 之親戚使用。拍賣之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建物及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182建號屬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 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標的9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 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9.
拍賣之97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
11.
為房地合一利用之必要,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全部標的一併買受, 不得異議。
12.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 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5.
依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函文,所拍賣97地號土地,經查已有自用農舍建築許可之紀錄,使 用執照為
17.
元營使字第0011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