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多棟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 拍賣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 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 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 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 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