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011地號土地部分上有多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坐落,部分 為道路,部分則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或出 借之情形,且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