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8月14日查封期日,華城三街70之1號與70號房屋共用一庭院出入口,庭院進門 後右手邊為70號,左手邊為70之1號房屋。116建號建物1樓有火燒痕跡,2樓房間屋頂及牆 壁接縫有漏水、壁癌,3樓有鐵皮增建。在場人范○○即債務人胞姊稱為其母放火,至今未 修繕,現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花蓮縣消防局113年8月22日函覆116建號建物曾於108年1月24日發生火災案件有造成該址建 物受損情形等語。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於113年8月26日函覆,經查訪在場人范○○表 示,債務人未住該建物,亦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等語。
3.
116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 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41.5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790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