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1019地號大部分為雜草地,少部份種 植樹木(羅漢松)。1103地號部分種植花木、果樹、作物(玉米)。1111地號 約1/2種植作物(玉米)、1/2土地上有3棟未保存登記建物。1317地號種植作物 (玉米);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均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 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建物、果樹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據債務人自稱羅漢松、玉米、花木、果樹等為債務人或親戚種 植)。
4.
優先承買權: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 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 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 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 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7.
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