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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1054地號土地其上有新豐鄉新豐村3鄰10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敲門無人 應門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本院僅拍賣土地,其上座落建 物非拍賣範圍,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 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 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 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