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放領耕地,無三七五租約,依 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稻田、部分為田間產業道路,其上種植 及使用關係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第三人如能釋明其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所示之優先承買權資格,則 得優先承買,若有爭議,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 本股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