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查封時,據第三人王○容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由伊自行居住使用,係建物共有人之家人無償提供的,已經住了十幾年,除有嚴重漏水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具狀陳報,標的建物一樓之屋況尚可,惟
5.
三樓之屋況極差,有嚴重漏水及壁癌之情形,目前由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朋友無償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且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為164‧78平方公尺,其中一層及二層皆占用瀰濃段639地號30‧26平方公尺、永平段499地號22‧43平方公尺、永平段502地號3‧49平方公尺,惟上開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之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