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標的目前為空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 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 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 照),請應買人注意。
2.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基地(即同段692-1地號非拍賣範圍)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對土 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投標人或 應買人注意。
3.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
本標別拍賣標的坐落之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別拍賣標的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6.
稅捐稽徵 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7.
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 用執照影本;
8.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附於投標書,如未能提出或提出之相關資料 虛偽不實而致使嗣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則須由應買人自負責任,且不得以此理由聲請撤銷拍 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