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為共有土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 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一建物坐落(含建物前 部分空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據鄰居及債權人表示該建物 目前為債務人王振榮及其家人居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六、依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函,拍賣之土地有核發使用執照1筆,故就土地利用及 使用有無相關之限制,仍請應買人或拍定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