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55-1地號上有一廢棄 鐵皮工寮,其餘為雜木林、林間小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債權人具狀陳報:地上鐵皮工寮為債務人所建,供放置農用工具、養雞。 惟因久未務農,現已漸漸荒廢。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除鐵皮工寮佔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