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8地號土地上之210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 編定為352建號)。建物有地震受創,地板磁磚浮起,有裂痕。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繼母劉○霞 在場稱建物由伊與債務人使用,無分管等語。本件僅係拍賣
2.
352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拍 定後建物暨其坐落之78地號土地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南投縣集集鎮都市計畫住宅區。
4.
拍賣之35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之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建物暨其坐落之78地號土地均一 併承買。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