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雜草雜木,上有第三人建造之木屋坐落(非本件拍賣範 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 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 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 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 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4.
本標別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