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標執行標的578地號土地,種有果樹、短期蔬菜、其他經濟價值之樹木並堆放雜 物,前開種植與堆放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7.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8.
本標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 請投標人注意。
9.
本標執行標的土地部分業經宜蘭縣政府徵收,該徵收部分現為578-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