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0月2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6地號土地為馬槽幹20─4B7173CB99電線桿東南方約170公尺處,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以上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