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15地號土地部分為私設巷道(須行經他人土地),部分為虎門巷27號建物之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地上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就土地之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