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28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少部分為耕 作土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用中,無分管契約。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6.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 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 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