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山坡 地,地勢陡峭;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無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 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尚方整,地勢陡峭,依航照圖及地政人員 表示現況為雜木林,未臨路。
3.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 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