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據空照圖指界稱,202地號土地上部 分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 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