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625地號土地為部分雜竹、部分雜木;
2.
2680地號土地為部分檳榔、部分雜木;2683地號土地為部分雜木、雜竹、部分雜草、部分道路;2704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坐落,部分為竹林,部分雜木,部分檳榔,部分道路;2705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坐落,部分為竹林。據債務人陳報土地均為共有人及債務人使用,無分管,債權人稱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本標別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標別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標別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本標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標拍賣之土地均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9.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訴訟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