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448地號土地為水泥路、雜草。
2.
債權人113年10月23日具狀陳報:448地號土地與
3.
458地號土地相連,為柏油道路及水泥巷道、雜草、空地、種植生薑,另有2棟鐵皮建物坐落,其一為無門牌之工寮,另一為門牌號碼清安167號,據稱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地上作物為其所有。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分3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