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又債務人表示現由其與 家人共同居住,房屋無漏水、火災、地震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屋況尚可,三樓天花板部 分有水漬痕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36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617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 所占用之617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