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查封時,該屋4樓牆壁有裂痕、壁癌。復據債權人於民國 114年4月18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女兒居住,無出租;地政人員表示頂樓鐵皮部分 及前方雨遮為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92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依不動產登 記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51.60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雨遮面積各2.31平方 公尺使用鄰地同段413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有部分建物 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