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555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114年9月15日測量建物 時,二建物僅懸掛32號門牌,二建物隔局均為1樓為2房1衛1廳;2樓為2房一廳;3樓為鐵皮加蓋 之屋凸,二建物一樓後方增建及三樓相通。面對建物右側房屋有人居住之跡象,左側則無。建 物部分牆壁有壁癌。
6.
555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無他項權利設定。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 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 於基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2348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
10.
2348建號建物占用基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 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 之危險。再本件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