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履勘時,土地現況為經整地之農地,其上無建 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 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