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22日勘測時,經檢視本件標的透天厝之一樓前車庫、一樓後方、
3.
三樓前陽台 及頂樓屋頂突出物有增建,據在場之債務人表示建物非海砂屋、非凶宅,目前由其與朋友自住 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9.
204-2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據債務人陳稱本件標的非海砂屋、非凶宅,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