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7地號其上為數建 物,部分空地、巷道;348地號其上為數建物;另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由共有人使 用。惟實際使用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9.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297地號土地業經第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訴訟中),請投標人注 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2.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 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 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