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17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與地上權均塗銷、
8.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係磚造鐵 皮屋頂之平房,1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新生路2巷24號之建物,經檢視屋內,兩平房中間有一道 牆,並有一門左右進入,右邊建物有神壇及後面置物間,左邊建物前有置物空間,中間房間, 後面廚房與衛浴廁所。另據債權人於114年9月15日具狀陳報,經詢問鄰居並現場了解,該標的 物現由土地之所有人即債務人單獨居住,約自112年起居住迄今,現場並無其他租任契約或使用 契約,僅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又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115年9月3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 11572433500號函復稱門牌「高雄市路竹區新生路2巷24號」房屋無相關報案等紀錄;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