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其上有新生 路133巷16號、12號、14號、鐵皮屋之建物,債權人稱係共有人使用,在場人亦 自稱係債務人蔡O源之親戚,且上開建物均由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 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亦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另建物占用 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 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較土地共有人優先之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5年4月2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533461500號函載,經 查工務局建築管理系統,565地號土地(母地號重測前為:新園段535地號),無 建築執照記錄可稽,非屬法定空地。
11.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 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都市計畫外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 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