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1地號土地為中華路224 巷之道路用地,其餘標的土地上均有部分建物占用其上。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581-21地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16號判 決變價分割確定,請投標人注意。
13.
591及59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 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本件581地號土地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 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十二 、土地使用分區:59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其餘標的土地均為住宅區, 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