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現均為雜草地。
2.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4.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乙種工業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 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