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1054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481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54地號上有二間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大仁路398號、398-1號)及 前面空地,部分土地上擺放盆栽。該門牌大仁路398-1號建物(即418建號)房間、樓梯間牆壁有 壁癌,頂樓地上積水。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目前為債務人楊汶 政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就105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481建號建物拍賣,土地上其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土地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 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 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48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建物謄本 所載,本建物總面積243.14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面積均約為7.38平方公 尺,均使用鄰地觀音段1059地號;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面積均約為3.97平方公尺,均使用 鄰地觀音段1060地號;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面積均約為0.15平方公尺,均使用鄰地觀音段7 16地號;第一層、第二層面積均約為1.35平方公尺,均使用鄰地觀音段717地號;第二層陽台約 為0.29平方公尺,使用鄰地觀音段717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惟上開鄰地土地均非 債務人所有,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