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土地上種植作物(檳榔樹),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所 有,惟債務人未查報土地占有使用情形,是作物實際收穫權人不明,拍定後土 地原則點交,作物原則依現況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