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2筆土地相鄰,現況為巷道(約位於溪州鄉菜公社區活 動中心前)。另據彰化縣溪州鄉公所查復建物配置圖所示,拍賣土地部分範圍似 為溪州鄉所有之新興段120建號建物坐落占用。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為溪州鄉公所所有之新興段120建號建物之 建築基地。據彰化縣溪州鄉公所陳報,拍賣土地經原所有人同意提供土地供興 建新興段120建號建物,建物占用拍賣土地係基於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其占有 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 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