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4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五筆土地相連,
3.
659地號為 巷道使用,其餘土地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雜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 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占用 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 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拍定人及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65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 交通用地,其餘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11.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