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至3號土地相連,編號1號土地上有種植火龍果,惟似久未養護,編號
2.
3號土地為無作物之田地;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號土地上有一磚造建物坐落,編號
3.
3號土地為農地、少許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果樹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7.
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又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承買權人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