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標別
2.
8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 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
3.
4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 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 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標別
4.
8土地為農業發 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