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 所示為雜竹。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5.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6.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 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